1. 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2. 視覺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0.6以上或矯正後達0.8以上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其視野達150度以上,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3. 聽覺功能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4. 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音與人溝通(即重度障礙)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5. 雙手手指缺損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或大型車駕駛執照:
(1)雙手大拇指全缺。
(2)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
(3)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
(4)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5)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6)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7)雙手手指或手掌缺損,任何一手握力不足15公斤。
6. 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左手缺損或右手缺損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2)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3)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4) 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5)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1款至第4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3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7. 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 輕型、普通重型或大型重型機車報考輕型、普通重型或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1)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2)能蹲立自如。
(3)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8. 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承修並領有工廠登記證之業者為之。
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改裝說明圖
A. 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B. 廠牌。
C. 型式。
D. 出廠年月。
E. 車身或引擎號碼。
F. 車主資料。
(2)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3)改裝日期。
(4)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9. 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車主應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手續。
(1)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行車執照。
(3)汽車改裝說明書(機車免附)。
(4)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10.特製車如欲變更為一般車輛時,應於拆除原改裝之特殊裝備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檢驗。
11.身心障礙者依第5點至第7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汽車及機車普通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12.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第5點至第7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需自備,但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第5點至第7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需自備,但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13.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1)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2)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機車駕駛執照者。
(3)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協助。
應備證件:
- 國民身分證,外籍、大陸或港澳人士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有效之駕駛執照(以上均為正本)。
- 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經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報考機車者免辦體能測驗)。
- 本人最近半年正面脫帽半身一吋照片2張(辦理汽車學習駕駛證照片3張)。
- 以自備車(含改裝車)報考者須攜帶有效之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
- 身心障礙(殘障)手冊。
- 報考普通小型車者須攜帶學習駕駛證:
(1)個別報名:需持滿三個月。
(2)團體報名(駕訓班):需持滿三十五天。
報考流程:
- 填寫駕駛執照登記書。〈服務台領取免費〉
- 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者免辦體能測驗〉。
- 身心障礙鑑定。
- 報名筆試、場考、道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