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置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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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時請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份):
- 汽車運輸業新設置(異動)停車處所申請書(含切結書) 。
- 地籍圖謄本 。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保護區,應另檢附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公文影本二份) 。
- 土地登記簿謄本 。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土地租賃契約書副本(租期至少二年以上)或借用者附土地使用所有權人同意書、地主身分證影本。
- 停車場所在位置平面位置圖。
- 汽車運輸業新設置停車場附表。
注意事項:
-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影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最近三個月內有效。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向縣政府工務局申請。
- 土地租約或借約之使用期限應為二年以上。
- 該地可否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可先向監理站洽詢,如有疑義應函徵當地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再依公路監理程序辦理。
- 停車場出入口不得臨接下列道路及場所:
- 距離道路交岔路口、圓環、鐵路平交道、消防車出入口、公共消防栓、車站(招呼站)、加油站十公尺範圍內。
- 距離學校、醫院、娛樂場所、市場等出入口兩側三十公尺範圍內。
- 聯外道路不能順利通行車輛者。
- 停車場(棚)應懸掛公司、行號名稱標示牌,地面應壓平堅實,並保持清潔。
- 函請縣政府(交通、都計、地政) 、業者、土地所有權人擇期按會勘紀錄表項目會勘,並拍照存證。
- 新設置者另附汽車運輸業新設置停車場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