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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一定要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車輛不論買賣或者贈與

必須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

⭐️《過戶登記辦理程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

1.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者

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

完成上述程序,才可辦理過戶登記。

2.唯最近1個月內已辦理定檢或臨檢合格之汽車

或4個月內已定檢或臨檢合格之機車,

得免除過戶臨時檢驗。

3.僅單純臨時檢驗者:無需繳交檢驗費用。

4.與定期檢驗、變更檢驗同時辦理時:則需繳交檢驗費。

備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

車輛有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

或註銷牌照等情形,應申請異動登記。

依據道路交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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