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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論買賣或者贈與必須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過戶登記辦理程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1.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完成上述程序,才可辦理過戶登記。2.唯最近1個月內已辦理定檢或臨檢合格之汽車或4個月內已定檢或臨檢合格之機車,得免除過戶臨時檢驗。3.僅單純臨時檢驗者:無需繳交檢驗費用。4.與定期檢驗、變更檢驗同時辦理時:則需繳交檢驗費。備註: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車輛有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情形,應申請異動登記。依據道路交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車輛不論買賣或者贈與
必須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
⭐️《過戶登記辦理程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
1.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者
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
完成上述程序,才可辦理過戶登記。
2.唯最近1個月內已辦理定檢或臨檢合格之汽車
或4個月內已定檢或臨檢合格之機車,
得免除過戶臨時檢驗。
3.僅單純臨時檢驗者:無需繳交檢驗費用。
4.與定期檢驗、變更檢驗同時辦理時:則需繳交檢驗費。
備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
車輛有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
或註銷牌照等情形,應申請異動登記。
依據道路交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