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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各項異動登記汽燃費計算方式

  1. 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及繳納。
  2. 車輛過戶,請先繳清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積欠之燃料費。
  3. 車輛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請先繳清當季(年)度以前之欠費。
  4. 車輛報廢、繳銷,繳到辦理登記之前1日為止。
  5. 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1日為止。
  6. 廢棄拖吊車輛徵收到拖吊日為止,請攜帶警察機關或環保機關之拖吊證明。
  7. 註(吊)銷牌照車輛,應將欠繳之燃料費補繳至註(吊)銷牌照之前1日止;但因逾期未換領新號牌而遭逕行註銷牌照者,其費額計徵至逕行註銷前1日止。
  8. 車輛報停,請繳到辦理登記前1日為止,復駛時,自復駛登記日起徵及繳納。
  9. 繳、吊、註銷及報廢、報停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1次違規日止,補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洽詢電話:(02)2763015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