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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109年3月1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及第67條第5項、第6項施行,凡曾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酒駕違規規定,並遭處罰酒駕吊銷駕照處分者,自109年3月1日起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重新考領駕照。詳細資訊請參閱下方之流程說明及相關資料。
流程
請參閱酒駕吊銷駕照者考照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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