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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職業駕駛人持照年齡延長專區
實施對象
  1. 持續執業至年滿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
  2. 持續執業至年滿65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
  3. 於109年7月1日前屆滿65歲未滿68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因屆齡換領普通駕駛執照者。
  4. 65歲逾齡因未繳回職業大型車駕駛執照致逾齡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之駕駛人。
    申請換發有效期限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備註:須1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應備證件
  1. 持續執業至年滿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
  2. (1)汽車運輸業所屬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體檢合格)。(2)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執照登記書(認知功能測驗合格)或醫院未患失智症證明。
  3. 持續執業至年滿65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
  4. (1)汽車運輸業公司須先行於監理服務網中登錄駕駛人延齡(登錄辦法請洽本所運輸管理科,電話:(02)2763-0155分機556、567、569、571)。(2)汽車運輸業所屬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體檢合格)。(3)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執照登記書(認知功能測驗合格)或醫院未患失智症證明。
  5. 65歲逾齡因未繳回職業大型車駕駛執照致逾齡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之駕駛人:
    (1)汽車運輸業公司須先行於監理服務網中登錄駕駛人延齡(登錄辦法請洽本所運輸管理科,電話:(02)2763-0155分機556、567、569、571)。
    (2)汽車運輸業所屬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體檢合格)。
    (3)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執照登記書(認知功能測驗合格)或醫院未患失智症證明。
    (4)加考職業科目,請至本所士林監理站或各地監理所站洽詢考試科目及報名考試。
  6. 年滿65歲至68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及年滿68歲至70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動態管理機制:依上開規定換照之職業駕駛人,如有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重新體檢(汽車運輸業所屬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及醫院失智檢測(醫院之未患失智症證明,非認知功能測驗)。
檔案下載65歲至68歲大型車暨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檢醫院(PDF檔案)
65歲至68歲大型車暨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場所(PDF檔案)
高齡駕駛人認知功能檢查標準作業程序(PDF檔案)
高齡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紀錄本(PDF檔案)
認知功能測驗圖庫(PDF檔案)
汽車運輸業所屬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PDF檔案)
65至68歲大型車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換領駕駛執照登記書(PDF檔案)
連絡電話臺北市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02)27630155分機201至203
相關連結公路局小型車職業駕照延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