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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中

監理服務
  • 日期:112-02-08

申報作業流程圖.jpg

辦理方式:

  1. 監理服務網:http://www.mvdis.gov.tw/m3-emv-vil/vil/pointTransfer
  2. 櫃檯:本人或委託他人至應到案處所之管轄所站違規處理窗口辦理。
  3. 通信:依管轄所站郵寄至以下地點。
地點地址服務電話
歸責駕駛人郵寄地點
基隆監理站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02-24515311分機401至416
金門監理站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1號082-332407分機38、37、36、35
連江監理站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0836-22694分機112


相關附件:

1.申請書(歸責駕駛人申請書.odt

2.切結書(切結書.odt駕駛人切結書.odt


注意事項:
  1.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36條規定辦理。
  2. 應到案處所為基隆監理站、金門監理站、連江監理站,違規條款為可歸責駕駛人,並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向管轄所站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逾期未申請歸責駕駛人者依規定處罰車主。
  3. 應備證明文件及資料需詳實,倘被歸責人提出疑義申訴,相關案件原管轄所站將重新回復列管原車主;若車主惡意填具申報書之歸責駕駛人資料與實際駕駛人不符者,管轄所站將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 申請違規歸責駕駛時,如車主有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或汽車運輸業未依其申請類別營業,管轄所站將依公路法第77條相關規定裁處。
  5. 倘另有違規情事者,管轄所站將就違規明確部分,本權責移請主管機關改罰或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