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監理服務


Q1:「一次裁罰」在裁決電腦化作業上,對於受處分人應到案期限如何訂定?

A1:「一次裁罰」作業在裁決時,對於應到案期限之訂定,簡述如下: 

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之日起算一個月,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如111年5月20日裁決,111年6月19日前為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
註(吊)銷期限:自裁決之日起算一個月,為經處分吊扣牌、駕照之第一階段期限;自第一階段期限日之翌日起15日內為第二階段,第二階段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第三階段於繳回扣牌、照最後期限日之翌日起,即予吊銷牌、駕照。如111年7月10日為應繳回牌、駕照執行吊扣之第一階段期日,其次日即111年7月11日起至111年7月25日為第二階段加倍處分吊扣期間。第三階段111年7月26日起吊銷牌、駕照。經處分吊銷牌、駕照者,同時即逕行註銷其牌、駕照。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期限:自應繳納罰鍰最後期日之翌日起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Q2:「一次裁罰」作業流程也簡化了嗎? 

A2:是的,原來要四次才完成裁罰通知的程序,「一次裁罰」作業一次就OK啦!除了縮短處理時程,更大幅節省雙掛號郵資。 

Q3:「一次裁罰」的內容有那些? 

A3:當汽、機車及駕駛人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果車主或是駕駛人不在應到案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就於三個月內依標準表逕行裁決。如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未於裁決後第一階段30日內繳送者,第二階段到案日期為裁決後逾30日至45日內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第三階段裁決後逾45日以上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經處分吊銷牌、駕照者,同時即逕行註銷其牌、駕照。罰鍰不繳納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註明各時程於裁決書送達受處分人,以上就是「一次裁罰」的內容。 

Q4:什麼是「一次裁罰」? 

A4:「一次裁罰」就是簡化交通違規裁決、吊扣(銷)、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處理程序之簡稱。 

Q5:如果收到裁決書,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時,該怎麼辦? 

A5:請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每件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由管轄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 

Q6:如果收到裁決書並繳納罰鍰後,發現從未收到違規通知單,該怎麼辦?

A6:此時只要保留收據,並於繳款後三十日內向該應到案處所申訴,通知單送達程序未完成如經查明,即得退回溢繳之罰鍰。

Q7:如果沒有收到裁決書,而牌照或駕照就被逕行註銷了,豈不是更沒有保障? 

A7:請放心,「一次裁罰」作業是由電腦控管,裁決書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者,電腦檔案裡就沒有「送達」註記,也就不會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 

Q8:至郵局劃撥繳納違規罰鍰,應繳納多少手續費? 

A8:每筆10元。

Q9:何謂臨時停車? 

A9: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Q10:使用電話語音轉帳繳納違規罰鍰,是否需要繳交手續費? 

A10:使用信用卡每筆不逾20元,使用金融卡每筆不逾15元。 

Q11:駕駛汽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幾亳克以上,即達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所規定影響安全駕駛條件? 

A11:0.15毫克。

Q1:「一次裁罰」在裁決電腦化作業上,對於受處分人應到案期限如何訂定?
A1:「一次裁罰」作業在裁決時,對於應到案期限之訂定,簡述如下: 
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之日起算一個月,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如111年5月20日裁決,111年6月19日前為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註(吊)銷期限:自裁決之日起算一個月,為經處分吊扣牌、駕照之第一階段期限;自第一階段期限日之翌日起15日內為第二階段,第二階段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第三階段於繳回扣牌、照最後期限日之翌日起,即予吊銷牌、駕照。如111年7月10日為應繳回牌、駕照執行吊扣之第一階段期日,其次日即111年7月11日起至111年7月25日為第二階段加倍處分吊扣期間。第三階段111年7月26日起吊銷牌、駕照。經處分吊銷牌、駕照者,同時即逕行註銷其牌、駕照。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期限:自應繳納罰鍰最後期日之翌日起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Q2:「一次裁罰」作業流程也簡化了嗎? 
A2:是的,原來要四次才完成裁罰通知的程序,「一次裁罰」作業一次就OK啦!除了縮短處理時程,更大幅節省雙掛號郵資。 


Q3:「一次裁罰」的內容有那些? 
A3:當汽、機車及駕駛人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果車主或是駕駛人不在應到案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就於三個月內依標準表逕行裁決。如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未於裁決後第一階段30日內繳送者,第二階段到案日期為裁決後逾30日至45日內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第三階段裁決後逾45日以上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經處分吊銷牌、駕照者,同時即逕行註銷其牌、駕照。罰鍰不繳納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註明各時程於裁決書送達受處分人,以上就是「一次裁罰」的內容。 


Q4:什麼是「一次裁罰」? 
A4:「一次裁罰」就是簡化交通違規裁決、吊扣(銷)、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處理程序之簡稱。 


Q5:如果收到裁決書,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時,該怎麼辦? 
A5:請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每件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由管轄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 


Q6:如果收到裁決書並繳納罰鍰後,發現從未收到違規通知單,該怎麼辦?
A6:此時只要保留收據,並於繳款後30日內向該應到案處所申訴,通知單送達程序未完成如經查明,即得退回溢繳之罰鍰。


Q7:如果沒有收到裁決書,而牌照或駕照就被逕行註銷了,豈不是更沒有保障? 
A7:請放心,「一次裁罰」作業是由電腦控管,裁決書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者,電腦檔案裡就沒有「送達」註記,也就不會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 


Q8:至郵局劃撥繳納違規罰鍰,應繳納多少手續費? 
A8:每筆10元。


Q9:何謂臨時停車? 
A9: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Q10:使用電話語音轉帳繳納違規罰鍰,是否需要繳交手續費? 
A10:使用信用卡每筆不逾20元,使用金融卡每筆不逾15元。 


Q11:駕駛汽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幾亳克以上,即達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所規定影響安全駕駛條件? 
A11:0.15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