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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11/30起正式核發第二類試車號牌-供汽車買賣業申請該號牌僅可懸掛於-符合以下條件之試車#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已領過牌照之車輛。第二類試車牌 - 可行駛國道:類型1:白底紅字 車牌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C.C.(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之車輛。類型2:紅底白字 車牌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1C.C.以上之車輛。第一類試車牌 - 不可行駛國道:類型1:白底藍字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懸掛之車輛種類包含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的新車或中古車,亦含研發中尚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程序的車輛。類型2: 白底藍字 + 自駕車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業者或汽車研究機構,懸掛於因研究、測試業務而有試行有條件自動化、高度自動化及完全自動化駕駛車輛,行駛時應有適當管制措施,並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
自111/11/30起正式核發第二類試車號牌-供汽車買賣業申請
該號牌僅可懸掛於-符合以下條件之試車
#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已領過牌照之車輛。
第二類試車牌 - 可行駛國道:
類型1:白底紅字 車牌
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C.C.
(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之車輛。
類型2:紅底白字 車牌
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1C.C.以上之車輛。
第一類試車牌 - 不可行駛國道:
類型1:白底藍字
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懸掛之車輛種類包含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的新車或中古車,亦含研發中尚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程序的車輛。
類型2: 白底藍字 + 自駕車
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業者或汽車研究機構,懸掛於因研究、測試業務而有試行有條件自動化、高度自動化及完全自動化駕駛車輛,行駛時應有適當管制措施,並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