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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1日起,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車主未投保強制險逾6個月,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為了使汽、機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因而訂定,如果對於規定有不清楚,或是理賠對象疑義,可逕洽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
臺北市區監理所特別提醒,如果您不清楚愛車投保情形,可上網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查證」網頁查詢。
另呼籲車主,車輛行駛道路應懸掛有效之牌照,若車輛牌照因故遭註銷,則應儘速將號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執行,如若仍違規行駛道路或於道路停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將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
承辦單位:車輛管理科
聯絡人: 李佳訓 科長
聯絡電話:(02)27630155分機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