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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監理服務

應備證件: 

  1. 登記申請書1式3份。
  2. 契約書1式3份。
  3. 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若車主為行號者應提供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影本。(為三方契約者,另需檢附抵押物提供人身分證明影本及債務人身分證明影本)
  4.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車主聯(舊車須加附最後一次過戶登記書或行照影本)。
  5. 需本所郵寄(非親領)案件,應附回郵信封(如檔案下載區信封範例之規格),並貼足郵資。


檔案下載:


申辦須知
受理方式
  1. 規費900元。(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3條)
  2. 如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3條)
處理時限收件次日起算3工作日內完成
申請方式
  1. 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2. 郵寄或監理服務網線上申辦(由債權人端使用)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309
傳真(02)27421816
地址105063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收件時間早上9:00~12:30,下午1:30~5:00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16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82)332407分機71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六之一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分機106
傳真(0836)22138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

注意事項: 

  1. 士林監理站無受理該項業務。
  2. 契約內容動產抵押契約書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條、附條件買賣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7條書寫。
  3. 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車輛不得辦理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
  4.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和同意文件。
  5. 已辦理附條件買賣登記者不能再辦理動產抵押。
  6. 為確保動產擔保交易之安全性,契約內容如有更改,應加蓋雙方印鑑。
  7. 電腦畫面有補登記書者應收補發之牌照登記書。
  8. 附條件買賣除契約記載價款「收訖」「付訖」或除定金、頭款已令交付外等類似字樣,由出賣人按其所收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外,由立約人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12元。
  9. 債權人為個人:1年內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或自92年7月1日起個人首次需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親自向本所申請契約用印,若無法親自申辦,其可委託書憑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10. 債權人為公司(需先向本所備案):申請公文、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均應切結:「本登記卡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或經法院公證證明文件、印鑑卡2份(印鑑卡上印鑑若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上印鑑不符者需附授權書),分公司需附總公司之授權書,均須檢附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11. 自92年3月起受理大型重型機車(251cc含以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作業。
  12. 親領須備妥債權人原印鑑領據。
  13. 本登記均公示於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如有錯誤遺漏,應自公示起30日內向本所申請更正。
  14. 自105年1月1日起受理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作業。
  15. 需本所郵寄(非親領)案件,應附回郵信封(如檔案下載區信封範例之規格),並貼足郵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