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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開車,有「險」才行

  • 資料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 聯絡人:李宣蓉
  • 聯絡資訊:(02)2763-0155分機416
  • 公告期限:113-07-30 13:43
分類新聞專區
公告日期113-05-22 13:43
公告單位臺北市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內容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包括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未依法訂立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如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該所表示,依規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期滿後未續保經稽查、攔查或併同舉發者,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肇事者則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萬2,000元以下罰鍰;又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再行訂立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投保義務人應於保險屆滿前續保,才能保障個人權益。


該所並提醒,如果車主居住或通訊地址變更,應主動告知保險公司,才能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續保通知,及時辦妥保險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臺北市區監理所(該所亦有雙語服務),電話:(02)2763-0155轉415、416,傳真:(02)2761-7750。

 

相關連結:

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

 

承辦單位:臺北市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聯絡人:書記 李宣蓉

聯絡電話:(02)2763-0155分機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