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說明:
汽車所有人與實際駕駛人可能因保險投保費用、財產管理或公司、法人與租賃車等因素,致有不同人之情形,提供汽車所有人申請登記主要駕駛人,以利實際駕駛人收受該車輛使用公路依法應負之通行費、停車費之繳納通知(含催繳通知)及各項交通違規處分之送達證書,並負擔相關義務。
應備證件:
一、親自、委託申辦
- 汽車主要駕駛人申請書。
- 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受託人應另備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二、傳真、郵寄、電子郵件申辦
- 汽車主要駕駛人申請書。
- 應附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監理服務網線上申辦
- 車主加入監理服務網會員。
- 上傳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注意事項:
- 車主若為公司行號,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最新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最新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 登記為汽車主要駕駛人之駕駛資格,汽車所有人須確認能夠駕駛申請登記之車輛種類,如有不符,汽車所有人或主要駕駛人不得主張免除行政罰責任。
- 汽車主要駕駛人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 車籍之列管仍以車主登記戶籍地之監理單位為管理機關。
- 車主未滿18歲者,請由監護人代為申請主要駕駛人。
- 公路監理機關以汽車所有人為通知對象之行政相關文書,不因受理登記改寄主要駕駛人,仍以汽車所有人為通知對象。
- 傳真申辦受理號碼:(02)2742-1816、(02)3322-9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