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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應備證件:

一、新領牌證

  1. 牌證登記書1式2張。
  2. 動力機械來歷憑證:海關進出口報單正本(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動力機械來歷憑證應含進口日期、機身或引擎號碼、方向盤位置、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等項目。95年4月15日以前進口者,得以勞委會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代替)。
  3. 諸元規格資料。(諸元規格資料應含機械名稱、方向盤位置、廠牌、型式、全長、全寬、全高、軸距、總軸數及總重量,標示全長、寬、高、最遠軸距及各軸間距,尺度單位為公分、重量單位為公噸。)
  4. 加註尺度之相片4張(前、後、左、右各1張)。
  5.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
  6. 動力機械裝設安全設備檢查紀錄表正本(得以檢具動力機械協會檢查合格之檢查紀錄表正本)。(目前核准具有能力提供查核單位如下:中華民國建設機械道路安全協會、高雄市起重機具協會、台灣建設機械協會、新北市建設機械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起重機商業同業公會、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
  7. 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應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
  8. 印章。
  9. 請至登記所有人(公司、行號)設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


二、重領牌證

  1. 牌證登記書1式2張。
  2. 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車主聯)。(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遺失者,得比照新領牌證檢具動力機械來歷憑證、諸元規格資料及加註尺度之相片4張,或以書面敘明其原領牌證號碼,准予填具切結書,經與公路監理電腦登載資料核對相符後辦理,並將具結書黏貼於牌證登記書背面以利稽核)。
  3. 牌證異動登記書。
  4.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
  5. 動力機械裝設安全設備檢查紀錄表正本(得以檢具動力機械協會檢查合格之檢查紀錄表正本)。
  6. 牌證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
  7. 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應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
  8. 印章。


三、各項異動及變更登記

  1. 牌證各項異動登記書1式2張。
  2. 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車主聯)。
  3. 讓渡證明文件(轉讓變更登記時檢附)。(讓渡證明應詳實記載轉讓動力機械之牌證號碼、雙方公司、行號登記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及蓋妥大小印章)。
  4.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轉讓變更登記者,所檢附之勞動檢查合格證明,須為受讓人名稱)。
  5. 牌證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
  6. 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應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
  7. 動力機械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至原或新登記所有人(公司、行號)設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
  8. 印章。


四、牌證繳回

  1. 牌證各項異動登記書1式2張。
  2. 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車主聯)。
  3. 領用之牌證2面。(牌證損壞者,應將損壞之牌證繳回,缺2碼以內者,得由登記所有人具結辦理,毀損無法辨識者,仍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4. 牌證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
  5. 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應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


檔案下載:

申辦須知
辦理規費號牌規費新臺幣600元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305
傳真(02)27421816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02、104、112、115
傳真(02)24515757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82)332407分機72、85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六之一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分機110
傳真(0836)22138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

注意事項:

  1. 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者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範之動力機械,並以裝有輪式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但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條)。
  2. 繳驗加註尺度之相片,其動力機械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檢查基準依據「動力機械應裝置安全設備定義與說明」辦理)。
  3. 動力機械分類:動力機械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