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監理服務

個人計程車行於營業期時申請輪替駕駛辦理須知


申辦資格:

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 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及輪替駕駛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二份。
  2. 申請人及輪替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3. 申請人及輪替駕駛人同戶戶口謄本。
  4. 雙方印章。
  5. 申請書全份(共11頁)。


注意事項:

經核准輪替駕駛,請持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及營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正本,加註共同駕駛簽證章。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
電話(082)332407分機33
傳真(082)333035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六之一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分機113
傳真(0836)22138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