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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於101年7月10日前取得)之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1人,並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於101年7月11日後取得)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檢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鑑定結果通知公文影本)、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1人,並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應備證件:

一、新車領牌

1.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份證正本。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1)以親屬名義申請者須加附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2)若身心障礙手冊於101年7月11日後取得者(手冊為粉紅色)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另須檢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鑑定結果通知公文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有效駕駛執照正本。

4.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1式2份。

5.汽車出廠證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國產車)。

6.出廠證明(進口車)。

7.統一發票。

8.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9.有效期限須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10.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單。


二、重領牌照(及一般車牌更換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

1.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1)以親屬名義申請者須加附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2)若身心障礙手冊於101年7月11日後取得者(手冊為粉紅色)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另須檢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鑑定結果通知公文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有效駕駛執照正本。

4.填妥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式2份。

5.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6.行車執照正本。

7.原車輛號牌2面。

8.有效期限須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9.動產抵押登記車輛加附債權人同意書。

10.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單。

檔案下載: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申辦須知
辦理規費換領車牌者,均依規定繳交號牌費600元
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300
傳真(02)27421816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第二股
電話(02)28314155分機202、203
地址111063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02、104、112、115
傳真(02)24515757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82)332407分機72、85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六之一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分機110
傳真(0836)22138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

注意事項:

  1. 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為限,新領或換發,皆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主依本身意願選擇,不強制換發)
  2. 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以1人1車1牌照為限。(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
  3. 領用專用牌照之車輛,辦理過戶登記移轉至不符領用專用牌照之車主時,需同時換領一般車輛牌照,並均依規定繳交相關規費。
  4. 領用專用牌照原因消滅時,領用人應將牌照繳回或換領一般車輛牌照。未繳回或未換領一般車牌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之。
  5. 申請牌照異動登記前,汽車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違規積案應先結清,已逾行照上之檢驗日期者,應先驗車合格始能辦理。動產抵押車輛請加附債權人同意書。
  6. 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暨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