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於101年7月10日前取得)之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1人,並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於101年7月11日後取得)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檢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鑑定結果通知公文影本)、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1人,並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應備證件:
一、新車領牌
1.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份證正本。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1)以親屬名義申請者須加附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2)若身心障礙手冊於101年7月11日後取得者(手冊為粉紅色)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另須檢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鑑定結果通知公文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有效駕駛執照正本。
4.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1式2份。
5.汽車出廠證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國產車)。
6.出廠證明(進口車)。
7.統一發票。
8.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9.有效期限須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10.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單。
二、重領牌照(及一般車牌更換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
1.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1)以親屬名義申請者須加附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2)若身心障礙手冊於101年7月11日後取得者(手冊為粉紅色)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另須檢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鑑定結果通知公文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有效駕駛執照正本。
4.填妥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式2份。
5.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6.行車執照正本。
7.原車輛號牌2面。
8.有效期限須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9.動產抵押登記車輛加附債權人同意書。
10.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單。
檔案下載: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