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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職業駕照定期審驗辦理須知

應備證件:

  1. 國民身分證正本。
  2. 原領之職業駕駛執照正本。
  3. 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並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體格檢查合格(體檢資料有效期限3個月)。
  4. 若駕照已到有效期限1個月內,請加附與體檢表上黏貼之相片相同之相片1張(須為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5. 年滿60歲職業駕駛人之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1規定辦理,並使用60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表,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進行體檢。
  6. 年滿65歲之汽車運輸業所屬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及年滿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欲辦理審驗者,請依照職業駕駛人持照年齡延長專區之規定辦理。


檔案下載:

  1. 60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表
  2. 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
申辦須知
辦理規費免費(若駕照已屆到期日,則需規費新臺幣200元)
處理時限1小時
受理方式櫃檯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注意事項:

  1. 若有違規罰款案件,請先至裁決所繳清結案方可辦理。
  2. 職業駕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辦理。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逾期1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職業駕照。
  3.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照。但在未換發前,不得駕駛汽車。
  4.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吊扣駕照、羇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以上原因結束後6個月內,持有關證明申請補審。
  5. 職業駕駛人滿60歲延長執業年限可換發有效期限1年之職業駕照且最高至年滿65歲止,年滿60歲至65歲仍繼續執業之職業駕駛人,應於每年應審日期屆滿前後1個月內辦理審驗。逾65歲之職業駕駛人,前1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64條之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職業駕駛執照。
  6. 年滿65歲之汽車運輸業所屬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及年滿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欲辦理審驗者,請依照職業駕駛人持照年齡延長專區之規定辦理。
臺北市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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