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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外國國際駕照簽證辦理須知

應備證件:

請務必先行查閱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連結至公路局)相關國際駕照互惠條件,確認是否得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1. 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正本):(1)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2)外國人:居留證正本(無申請居留證者免付)、護照正本,以利查核於我國居留之期限。
  2. 護照正本
  3. 互惠國所發正式有效之外國國際駕照正本。
  4. 互惠國所發正式有效之外國當地駕照正本。
  5.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申辦須知
辦理規費新台幣150元
處理時限1小時
受理方式櫃檯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除須攜帶上述應備證件外,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注意事項:

  1. 外國國際駕照簽證為另一項駕駛許可證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規定:持互惠國所發正式有效之國際駕照,在我國境內作30天之短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30天者,仍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外國國際駕照簽證,方能於我國合法駕車。
  2. 外國國際駕照之簽證最長可核發至1年效期。惟能否核發至1年效期,必須視互惠條件規定、外國國際駕照之效期、外國當地駕照之效期、居留證或入境簽證之效期而定,並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外國國際駕照簽證逾期後,不得駕駛車輛。
  3. 若駕駛人原領有我國駕照,且我國駕照已因案受吊(註)銷,則不得再以外國駕照申請換領我國駕照,亦不得持互惠國之外國駕照或外國國際駕照於我國駕車(亦不得辦理外國國際駕照簽證)。駕駛人如欲於我國駕車,應依規定重新考領駕照。
  4. 若有違規罰款案件,請先至本所或各地裁決機關(裁決所)處理結案。
臺北市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201-203
傳真(02)2766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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