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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換發辦理須知

應備證件:

請務必先行請查閱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連結至公路局)相關換照互惠條件,確認是否得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1. 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正本):
    (1)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2)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依「平等互惠原則」辦理換照,並出示護照內入出境章、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以供查核;持大陸駕駛證者並應經過筆試合格。)
  2. 正式有效外國駕照之正本及驗證書(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大陸公證處證明及我國海基會驗證。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照,應經我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3. 駕駛執照非英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4. 護照正本及影本。
  5.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同樣式2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6. 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並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體檢有效期限1年)。
  7. 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訓練時數證明。依據交通部函示規定,持有互惠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機車駕駛執照換發我國機車駕駛執照,若其持有之駕駛執照核發國對機車未依排氣量或馬力數分級,如申請人檢具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訓練32小時以上但未滿43小時之駕駛訓練證明,得換領有限制駕駛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如申請人檢具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訓練43小時以上之駕駛訓練證明,得換領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依據交通部97.11.20交路字第0970055172號函示規定)。
  8. 如無上列條件,則須經我國政府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訓練結業後,參加駕照考驗及格後核發,詳情請參閱「駕照考驗」業務說明。
  9. 因互惠國及互惠原則、規定之資料量龐大,本所網頁礙於篇幅限制無法全部表列;非持中華民國身分證者,申請換發我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前請務必再次自行查閱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連結至公路局),確認所持之外國駕駛執照是否得依據上述方式辦理換領我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檔案下載:

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申辦須知
辦理規費新臺幣200元
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受理方式櫃檯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注意事項:

  1. 以日本駕照換領本國駕照者,應有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之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日本駕照中文譯本發行機構為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
  2. 若有違規案件,請先至本所或裁決所繳清結案,才可辦理換發。
臺北市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201-203
傳真(02)27668690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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