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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外國駕照換領本國駕照辦理須知

應備證件: 

請務必先行查閱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連結至公路局)相關換照互惠條件,確認是否得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1. 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正本):
    (1)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2)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且上述證明(件)必須登錄有我國境內住址(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依「平等互惠原則」辦理換照,並出示護照內出入境章、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以供查核;持大陸駕駛證者並應經過筆試合格。
  2. 正式有效外國駕照之正本及驗證書(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大陸公證處證明及我國海基會驗證。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照,應經我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注意:外國正式駕照不包含臨時駕照、新手駕照、學習駕照、實習期駕照、Temporary 駕照、Provisional 駕照或其他有限制條件之外國駕照】
  3. 駕駛執照非英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4. 護照正本及影本。
  5.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同樣式2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6.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或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並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申請換領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駕照須體檢及體能測驗;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者免辦體能測驗)(體檢有效期限1年)。
  7. 臺北市辦理體檢及體能測驗之醫院、門診部及指定診所參考資料。 
  8. 因互惠國及互惠原則、規定之資料量龐大,本所網頁礙於篇幅限制無法全部表列;非持中華民國身分證者,申請換發我國駕駛執照前請務必再次自行查閱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連結至公路局),確認所持之外國駕駛執照是否得依據上述方式辦理換領我國駕駛執照。
  9. 符合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者,該外國駕駛執照是否有須由我國公路監理機關依據互惠原則限制進行「收回、打洞、截角」等情形,民眾在換照前,請務必再次自行查閱、確認、思考「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連結至公路局)」之內容,以免造成爭議。


檔案下載: 

  1.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2. 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注意事項: 

  1. 以大陸駕駛證申請換照者,若係持居留證者,須向本所士林監理站報名筆試合格後,方得換領我國駕照。
  2. 以日本駕照換領本國駕照者,須備日本駕照之中文譯本,其發行機構為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3. 若有違規罰款案件,請先至裁決所或本所1樓之裁決所駐點櫃檯繳清結案,才可辦理換發。
  4. 若欲換領我國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者,請參閱「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換發」項目說明。
  5. 我國駕照如因案吊、註銷,須於吊、註銷期滿後方可申請換照;如因案吊、註銷之我國駕照係由外國駕照換領而來,則吊、註銷期滿後不得再以同樣之外國駕照申請換領我國駕照。
申辦須知
辦理規費新臺幣200元
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受理方式櫃檯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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