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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臨時通行證應備文件(以下文件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另檢附之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1. 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申請書
  2. 動力機械裝載圖(查核動力機械軸數及荷重是否相符)
  3. 動力機械新領牌證登記書影本
  4.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
  5. 於申請通行證行駛期間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影本
  6. 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合格證影本(屬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
  7.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其保養檢查項目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八
  8.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附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安全計畫書) ,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續領臨時通行證:

  1. 前述新申請第1、2、3、4、5、6項證件影本各1份及第7項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
  2. 前次核發之臨時通行證影本1份(無法提供者以新申請案件辦理)
  3. 臨時通行證續發之申請日距首發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超過5年


注意事項:

  1. 核發有限期限一次為6個月以內行駛道路之臨時通行證;申請續發(各項條件須無異動)臨時通行證免報公路局核准,逕行核發;於到期前一個月才得辦理續發通行證
  2. 總重量逾3.5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101年1月1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3.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附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安全計畫書),應配備標識之前導及後衛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亦同
  4. 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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