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請臨時通行證應備文件(以下文件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另檢附之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 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申請書
- 動力機械裝載圖(查核動力機械軸數及荷重是否相符)
- 動力機械新領牌證登記書影本
-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
- 於申請通行證行駛期間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影本
- 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合格證影本(屬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
-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其保養檢查項目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八
-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附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安全計畫書) ,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續領臨時通行證:
- 前述新申請第1、2、3、4、5、6項證件影本各1份及第7項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
- 前次核發之臨時通行證影本1份(無法提供者以新申請案件辦理)
- 臨時通行證續發之申請日距首發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超過5年
注意事項:
- 核發有限期限一次為6個月以內行駛道路之臨時通行證;申請續發(各項條件須無異動)臨時通行證免報公路局核准,逕行核發;於到期前一個月才得辦理續發通行證
- 總重量逾3.5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101年1月1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附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安全計畫書),應配備標識之前導及後衛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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