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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監理服務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2.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
  3. 安全資料表
  4. 緊急處理方法說明書
  5. 行駛路線圖
  6. 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及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保險證影本
  7. 駕駛人有效駕駛執照影本
  8.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
  9. 承載(攬)運送契約書
  10. 輸入許可證(註明營業場所、貯存地點)
  11. 車輛相片4張(正、後面及左、右側面各1張並含隨車防護器材)
  12. 公司雙證件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
  13. 有效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14. 行經高速公路之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資料表 (1式3份)
  15. 長租車租賃契約書(裝載車輛係使用長租車輛時,「車籍」以申請人所在地認定之,行車執照須加註租用人,租用人須與申請人相同。)

續辦者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駕駛人有效駕駛執照影本
  3. 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影本
  4. 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保險證影本
  5. 有效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6. 前1次核淮之臨時通行證影本
  7. 公司大、小章

注意事項:

  1. 廠商貨主運送危險品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除有關應遵守事項外,裝載時不可超長、超寬、超長、超重。
  2. 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識牌。
  3. 車頭及車尾需懸掛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具防護裝備及滅火器 。
  4. 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需密封、鎖緊,鋼瓶等容器需綑紮穩妥 。
  5. 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重型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未逾60公斤及罐槽車以外之貨車裝載危險物品之淨重未逾下列數量者,得免申請:氣體50公斤以下、液體100公斤以下、固體200公斤以下。
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安全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854
傳真(02)27482354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三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303
傳真(02)24511324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第二股
電話(082)332407分機12
傳真(082)333035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六之一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分機113
傳真(0836)22138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


臺北市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機構
名稱中華勞動學會
電話(02)23632722、(02)23630452
傳真(02)23632659
地址106012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6號9樓之1
電子信箱clalintw@ms64.hinet.net


洽詢電話:(02)27630155#411- 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