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便民服務
※注意事項
  1. 自104年10月1日起,申請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改採總歸戶作業,車主名下所有汽、機車及駕照同步異動登記,不需逐車申請。
  2. 104年10月1日後民眾若「未」再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持續保留不變。
  3. 104年10月1日後若「有」 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會被變更為新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4. 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來再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但未同時申請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保留空白欄位。
  5. 104年10月1日後已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來再新領汽、機車或駕照,若未同時申請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自動依前次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登記。
  6. 上開地址為申請人目前之住居地、就業處所(僅可擇一申請),「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或「郵政信箱」不得申請。
  7. 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 如果您有自然人憑證,可至監理服務網加入會員,直接辦理增修住居所、
    就業處所。
  9. 掃描或拍照相關應備證件後,至申請附件上傳區將檔案上傳。
  10. 限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輛及駕駛人,個人車行得比照辦理(但不得跨區申請)
    ,公司、行號、事務所、基金會等不得申請。車、駕籍之列管仍為登記戶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管理機關。
  11. 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12. 欲變更行照及駕照地址不適用本申請項目
處理時限6天
承辦單位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 02-27630155轉302、300
臺北市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 電話 02-27630155轉202
交付方式郵寄
備註審核完成後,以公文方式回覆。
申請附件上傳區以下附件區需上傳之檔案包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身分證及行駕照等證明文件」。
上傳檔案須為「Microsoft Office、Adobe Reader、Windows相片檢視器」等軟體可開啟之檔案,且上傳之檔案合計大小須小於5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