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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中

監理服務

應備證件:

  1.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附)。
  2. 行車執照。
  3. 有效期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4. 繳清所有違規罰鍰。


檔案下載:

申辦須知
辦理規費
  1. 大型重型機車:200元
  2. 小型車:450元(10年以上自用小客車第2次驗車費:300元)
  3. 大型車:600元
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申辦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121、122、123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8314155分機102
地址111063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11、113、122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82)332407分機71、72、85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六之一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分機105
傳真(0836)22138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


注意事項:

  1. 只要備妥上述證件,即可辦理檢驗,不需車主親自辦理。
  2. 本所或轄站均設有親辦車道,並有專人指導,敬請多加利用。(親辦之定義為非委託職業代辦人辦理檢驗程序,舉凡車主親友、公司職員均屬親辦)。
  3. 為確保民間代檢公司檢驗品質,維護行車安全,代檢公司均有每日最多驗車車額限制,額滿即不再受理驗車,請車主於驗車前事先以電話與民間汽車代檢公司聯絡。
  4. 請車主自行注意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檢驗期間為指定檢驗日期之前後一個月,若最後一日屬假日,則可往後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5. 監理機關所寄發之明信片僅屬提醒性質,並不具法定約束力。
  6. 不依限期參加檢驗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註銷其牌照。
  7. 若無法如期參加定檢者,請於檢驗期限內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手續。
  8. 指定檢驗日期已到期,仍可至代檢公司辦理定期檢驗。
  9. 若有積欠之交通違規、汽燃費(含罰鍰)、強制險罰鍰未繳,可至代檢公司同時辦理繳納罰鍰、汽燃費及定期檢驗。
  10. 若檢驗不合格時,可於1個月內辦理覆驗(7個日曆天內覆驗可免收檢驗規費1次),若無法及時辦理覆驗,可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手續。

檢驗週期

車輛種類汽車出廠年份檢驗次數
檢驗週期表
自用小客車(不含幼童專用車)未滿5年免檢驗
自用小客車(不含幼童專用車)5年以上,未滿10年每年1次
自用小客車(不含幼童專用車)10年以上每年2次
其他車種未滿5年每年1次
其他車種5年以上每年2次
拖車每年至少1次每年至少1次
大型重型機車未滿5年免檢驗
大型重型機車5年以上,未滿10年每年1次
大型重型機車10年以上每年2次
租賃期1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車未滿3年免檢驗
租賃期1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車3年以上,未滿6年每年1次
租賃期1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車6年以上每年2次


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

  1.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租賃期1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3年者免予定期檢驗,3年以上未滿6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6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但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3次。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
  2. 領有牌照之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1次,拖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拖車使用證、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其營業車輛。
  4.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車,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大型重型機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5.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使用中幼童專用車,自指定檢驗日期後亦同。
  6. 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實施臨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