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一、車輛失竊時曾辦理註銷登記者
- 請攜帶下列證件,於車輛尋獲後辦理重領牌照檢驗:
- 警察單位開具之車輛失竊尋獲證明單(或電腦輸入單)正本。
-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 有效期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 註銷牌照登記書或註銷牌照處分書。
- 填具申領牌照登記書2份。
二、車輛失竊時未辦理註銷登記者
請攜帶下列證件,於車輛尋獲後(含號牌)辦理失竊尋獲臨時檢驗:
- 警察單位開具之車輛失竊尋獲證明單(或電腦輸入單)正本。
- 行車執照。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 有效期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三、車輛尋獲後車身或引擎號碼遭變造者
請攜帶下列證件,申請重新核號作業:
- 警察單位開具之車輛失竊尋獲證明單(或電腦輸入單)正本(須由警方簽註引擎或車身號碼遭變造情形於附註欄)。
- 行車執照。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 有效期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 依車輛失竊尋獲車身或引擎號碼遭變造申請重行核號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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