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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應備證件:

  1. 車輛引擎(車身)出廠證明(需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加註新引擎與原車舊引擎係為同一型式及同一燃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3項)。
  2. 車輛引擎(車身)更換證明(需合格維修廠開具,並附該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3. 進口車更換引擎(車體)者,需附新引擎(車體)之進口證明(需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 引擎(車體)購買之發票(包含總公司開立予經銷或維修廠、維修廠開立予車主之所有發票收執聯,若為影本者需加蓋發票章)及貨物稅完稅證明【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者】或免稅證明。並於發票品名欄加註引擎(車身)字樣,已有新引擎(車身)號碼者並一併填入,並於拓模之後黏貼於【出廠證明】及【更換證明】上加蓋騎縫章。
  5. 申請書(車主名義繕寫,務須詳註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電話並簽名或蓋章,代辦者亦同)。
  6. 個人車主附身分證影本,公司行號者附該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代辦者亦需另附身分證明。
  7. 若是保固期間賠償,則需加開「保固期間免費賠償,無開立發票」之證明。
  8. 若係因車禍造成重大損壞者,需另附警方肇事鑑定證明及現場照片。
  9. 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影本。
  10. 該車如有動保,須檢附債權人變更同意書。


檔案下載:

車輛引擎(車體)損壞更換申請書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申辦須知
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申辦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121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8314155分機102
地址111063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11、113、122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
電話(082)3324075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之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


注意事項:

  1. 依據道安規則第23條之規定,所更換之引擎(車身)係為同燃料、同型式方可辦理。
  2. 以上證件未註明為“影本“者,均須以“正本”申辦(現場辦理或郵寄洽辦皆同)。
  3. 汽車請備齊上述文件至車輛管理科申請書面審核,日後發函通知方可辦理變更檢驗。
  4. 機車備齊上述文件可直接至檢驗線辦理變更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