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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應備證件: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之車輛經警察機關通報者,請攜帶下列證件,於車輛修復後辦理臨時檢驗:

  1. 行車執照。
  2. 新領牌照登記書。
  3. 有效期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4. 合法之汽車修理廠商之工廠/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
  5. 修復明細表。
  6. 修復之統一發票。
  7. 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函。
  8. 2份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檔案下載:

申辦須知
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申辦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121、122、123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7630155分機102
地址111063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11、113、122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82)332407分機17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六之一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分機105
傳真(0836)22138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