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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服務

應備證件:

  1. 如收到本所寄發之臨時檢驗通知單,請攜帶下列證件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
  2. 行車執照。
  3. 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附)。
  4. 有效期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5. 臨時檢驗通知單。


檔案下載:

申辦須知
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申辦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121、122、123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8314155分機102
地址111063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11、113、122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82)332407分機17
地址891005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六之一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電話(0836)22694分機105
傳真(0836)22138
地址209004 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

注意事項: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3項: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10年以上或行駛有安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時檢驗。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1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